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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渝名匾文化艺术博物馆章程

点击次数:132 发布日期2014-03-29 12:32:4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博物馆的名称:重庆市巴渝名匾文化艺术博物馆。 
第二条 博物馆的性质:从事非营利性社会公益性活动的社会组织。由刘光瑞个人出资,自愿举办。 
第三条 博物馆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宏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艺,让巴渝文化艺术发扬光大;延续古重庆的文脉,将古典高雅的匾文化艺术资源更有效地为人类服务。
第四条 博物馆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文物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博物馆的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七牌坊40-4号、36-1号、42-44号。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博物馆的举办者是:刘光瑞。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博物馆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博物馆开办资金:3万元。出资者:刘光瑞,金额:3万元;占总资产的100%。
第九条 博物馆的业务范围。
(一)收集整理展示古匾文化艺术, 
(二)研究出版古匾文化艺术专著;
(三)收集收藏古玩字画;
(四)收集交流古籍文献;
(五)研究古诗词、楹联、汉文化艺术。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博物馆设立理事会,其成员为3人。理事会是博物馆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职工代表推选产生。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决定博物馆的业务活动计划;
三.决定博物馆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博物馆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六.聘任或者解聘博物馆馆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博物馆副馆长,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博物馆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 副理事长l一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六条 出席理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人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理事追认,连同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博物馆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博物馆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博物馆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博物馆馆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博物馆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博物馆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博物馆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博物馆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博物馆副馆长、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者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七)博物馆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馆长列席理事会议。
第二十条 博物馆设监事,其成员为2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博物馆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博物馆理事、馆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博物馆的财务;
(二)对博物馆理事、馆长违反法律、法规或博物馆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博物馆理事、馆长的行为损害博物馆的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 
(四)博物馆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为:馆长。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博物馆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博物馆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 政府资助;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捐赠;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博物馆经费必须用于博物馆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博物馆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博物馆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博物馆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博物馆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博物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 博物馆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博物馆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

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博物馆应当完成清算之日起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博物馆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4年8月1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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